关于我们

About

关于我们

在这里,您可以快速了解我们的简介

会员守则

[ 时间:2023-07-02 阅读:3289次 ]


会员守则


为了加强中国美术家协会(HK)(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规范会员义务,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专设会员工作处,负责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了解会员发展的相关程序、条件,能够熟练操作会员管理各类数据库,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关的权利、义务、登记注册内容等由《中国美术家协会(HK)会员守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  协会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和入会申报、审批程序由《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个人会员入会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籍由负责推荐的团体会员管理。各团体会员单位需建立、健全会员数据库信息。


第六条  团体会员负责收取本辖区内个人会员的会费并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个人会员会费每年度180元(含中国美术家协会(HK)130元,团体会员50元)


第七条  中央直属机关会员会费直接由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联络部收取。


第八条  已经交纳过终身会费的会员,终身免交会费。


第九条  70岁以上个人会员,可免交会费(入会当年除外)。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后,需为其办理会员证,会员证工本费100元(不含包裹及邮寄费用),费用由个人会员负担。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交纳会费确有困难,可将实际情况书面告知中国美术家协会(HK)。如调查属实,可以延期、减少或者免除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每年12月份将收到的会费及会员交费信息一并交至中国美术家协会(HK)。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无故不得拖欠、拒绝交纳会费。会员不交会费,则当年不予登记注册;连续5年不交纳会费,团体会员需书面通知会员本人,限期补交;如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仍拒不交纳,团体会员需报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联络部;如果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联络部书面通知本人3个月后,仍拒不交纳,经中国美术家协会(HK)分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规范使用会费,会费可用于会员档案管理、会员联谊活动、会员表彰奖励等与会员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开支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负责向会员发放协会内部刊物-《美术家通讯》(双月刊)。《美术家通讯》统一由系统自动发送,如有退回,工作人员需联系会员本人确定准确的通讯地址。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网上会员即时更新系统,动态更新会员信息,强化会员身份认证,展示会员创作成果,线上线下一体运行。


第十八条  加强全国各创作中心、写生基地的管理,建立健全会员年度写生计划,为会员深入生活、写生采风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每年定期组织会员写生采风、深入生活,建立重点创作人才资料库。


第二十条  举办会员作品展,推出人才、激励创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不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掌握会员动态,并根据会员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跨省正式调动工作,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需向中国美术家组织联络部出据转会介绍函,办理跨省转会手续。同时,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联络部向转入省发转会通知函和转出省的转会介绍函的复印件(原件编号存档)。


第二十四条  会员去世,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需及时登记并报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联络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自愿退会,向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递交申请后,团体会员和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联络部,应了解情况,并及时为会员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德艺双馨、有突出事迹的会员要进行表彰、奖励、推广。


第二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失德失范行为,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


1、会员如有如下行为,情节轻微,并且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将由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1)违反党和国家文艺政策,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抄袭、代笔、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3)违反协会会员守则,情节轻微的;


(4)有其他失德失范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会员有如下行为,经查实,提交中国美术家协会(HK)分党组讨论决定,给予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故意违反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有故意违反协会会员守则,情节严重的;


(3)经查实,有抄袭、代笔、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4)故意违反党和国家的文艺政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5)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7)有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美术家协会(HK)。



上一篇:{content:precontent}
下一篇:{content:nextcontent}
美术协会
正规机构,权威认定
美术协会
正规机构,权威认定
美术协会
正规机构,权威认定
Copyright © 2023 中国美术家协会(HK)  京ICP备20230203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