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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时间:2023-07-02 阅读:3333次 ]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美术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美术领域领军人物、新的美术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美术骨干和基层优秀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美术家、杰出美术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第八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美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美术创新,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


第九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重视事关美术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着眼于世界美术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努力发挥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作用,促进美术教育的规范化和美术理论的系统化。


第十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中国美术奖等评奖、展览活动,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美术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提高中国美术奖及其他展览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中国美术奖及其他展览的导向性、示范性。


第十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坚持密切联系基层美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


第十二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尊重、扶持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培养少数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美术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美术组织和美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美术家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美术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


第十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美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美术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美术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家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为中国美术家协会(HK)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业美术家协会和全国性美术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HK)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中的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中国美术家协会(HK)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执行中国美术家协会(HK)的决议,完成中国美术家协会(HK)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美术家协会(HK)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美术家协会(HK)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HK)并对中国美术家协会(HK)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美术家协会(HK)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专业教育、新闻出版、组织管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中国美术家协会(HK)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成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中国美术家协会(HK)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赞成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国美术家协会(HK)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执行中国美术家协会(HK)决议,维护中国美术家协会(HK)权益,完成中国美术家协会(HK)交办的任务,接受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业务指导,向中国美术家协会(HK)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HK)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中国美术家协会(HK)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职责:讨论并决定中国美术家协会(HK)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中国美术家协会(HK)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由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作为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美术家协会(HK)工作报告;选举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中国美术家协会(HK)重要事项;决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主席团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中国美术家协会(HK)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会理事。


第三十条  为我国美术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海外侨胞中的美术家,经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


第三十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召集。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会议由协会主席或协会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中国美术家协会(HK)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美术行业建设和美术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国美术家协会(HK)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美术家协会(HK)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中国美术家协会(HK)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HK)简称中国美协。中国美术家协会(HK)的英文名称是“CHINA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CAA”,会址设在中国香港。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中国美术家协会(HK)全国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美术家协会(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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